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О號
上訴人
甲○○右上訴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七四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東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公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則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被告所犯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既於第一審判決前,即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具狀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附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不無違誤,被告執此上訴,為有理由,本院爰依法撤銷原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蕭廣政
法官葉珊谷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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