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交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上訴人即原告丁○○被上訴人即被告戊○○
萬益通運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九二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於刑事訴訟提起上訴後併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九十年交重附民字第十一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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