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八八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趙功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