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1月24日│97年4月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4051號│97年度偵字第1048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273號│97年度桃交簡字第3972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9月30日│97年10月2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273號│97年度桃交簡字第3972號││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4日│9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