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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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施世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長松
劉金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