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68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簡字第2號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94年度偵字第4591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627號、第754號、第970號、第1211號、第1467號、第1734號、第2019號、第2146號、第2156號、第2242號、第2243號、第2303號、第2754號、第2868號),並經公訴檢察官擴張犯罪事實,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丁○○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之塑膠桶壹個、吸油管壹條、改裝鐵剪壹支(上有繩索壹條)、木棍壹支及方形鋁管貳支(其中壹支內插有木棍),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丁○○前於民國90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北港簡易庭以90年度港簡字第6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嗣其緩刑經法院裁定撤銷,上開有期徒刑4月並於90年12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丁○○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以犯竊盜罪為常業之犯意,自94年5月下旬某日起至95年5月24日凌晨2時許止,獨自、或與 蔡旭亮 、或與 蔡源泉 ,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地點,以徒手、或以自備鑰匙、或以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險之改裝破壞剪及木棍各1支、方形鋁管2支(其中1支內插有木棍)、或以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險之破壞剪、或以自備之塑膠桶及吸油管,分別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之電纜線、被害人之監視器鏡頭、白鐵攤位、輕型機車、快速爐之爐心及自用小貨車內之汽油等財物共達61次,並於得手後逕以所竊財物向他人換取毒品安非他命吸用、或用以抵償債務、或持以變賣現金供己花用,所竊機車則供己代步之用,並恃以維生,而以之為常業(歷次竊盜之時間、地點、竊得財物、竊盜方式、被害人等詳如附表所示)。
三、 嗣先 於94年10月6日,經警循線查獲如附表編號⒊至⒐、⒒、⒓之犯行;於同年12月17日,經警循線查獲如附表編號⒚至之犯行;於95年1月27日,經警循線查獲如附表編號⒖及之犯行;於同年2月15日,經警循線查獲如附表編號⒕之犯行;於同年3月5日,經警循線查獲如附表編號之犯行;於同年月14日,經警循線查獲如附表編號之犯行;於同年月29日,經警循線查獲如附表編號之犯行;於同年4月7日上午11時許,經警循線查獲如附表編號之犯行;於同年
4月7日上午11時49分許,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輕型機車前往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辰派出所遭監視器錄下,為警循線查獲如附表之犯行,並扣得其母親所有之鑰匙1支;於同年4月19日上午10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里○○路○號 林美滿 所經營之捷順資源回收場內查獲失竊之裸銅線共125公斤,始循線查悉如附表編號之犯行;於同年月19日下午1時許,在雲林縣○○鎮○○路為警發現其攜帶美工刀1支,且身上髒亂,始循線查悉如附表編號之犯行;於同年月29日凌晨1時20分許,為警當場查獲其正竊取如附表編號之自用小貨車上汽油而未得逞,並扣得塑膠桶1個及吸油管1條;又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於同年5月24日凌晨3時許,在雲林縣○○鎮○○里○○○街○號巷口,為警拘提到案,隨後在其住處前紙箱內查獲電纜線2條約10公尺長(重約2.2公斤),另在雲林縣○○鎮○○里○○路臺灣菸酒公司旁之農田內,扣得其所有之行竊工具改裝鐵剪(上有繩索1條)、木棍各1支及方形鋁管2支(其中1支內插有木棍),並在嘉義縣六腳鄉港美村99號 陳憲民 所經營之港美舊貨商行查獲地下電纜線250MCM規格共55公斤、裸銅線60mm共58公斤、電纜線60mm共6.4公斤,而循線查悉如附表編號⒘、、、、、至、、至之犯行;又於同年月25日經警借提外出前往竊盜現場指認,而查獲如附表編號⒈、⒉、⒑、⒔、⒗、⒙、、至、、、至、、、、、、等之犯行。
四、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斗六分局分別報請同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害人癸○○、未○○、玄○○、地○○、戌○○(北港農工總務主任)、宇○○、天○○、午○○、亥○○、庚○○(北辰國小訓導主任)、乙○○、丑○○、寅○○、子○○、丙○○、卯○○、壬○○、甲○○、酉○○、己○○○(車主 林佑 珊之母親)、宙○○(臺電公司員工)、辰○○、申○○(臺電公司員工)、戊○○(車主 李友 盛之父親)、巳○○(臺電公司員工)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但經被告丁○○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得為證據。
二、同案被告蔡旭亮、林美滿、 吳順永 、陳憲民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但經被告丁○○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亦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94年度偵字第4591號(附表編號⒊至⒍之犯行):
⒈共犯蔡旭亮於警詢中之自白(港警刑字第0094011607號警卷第1至3頁)。
⒉被害人癸○○之警詢證述(同上警卷第7至8頁)。
⒊被害人未○○之警詢證述(同上警卷第9至10頁)。
⒋被害人玄○○之警詢證述(同上警卷第11至14頁)。⒌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面前之自白(同上警卷第4至6頁、94年偵字第4591號卷第26至28頁)。
㈡95年度偵字第754號(附表編號⒎至⒐及⒒至⒓之犯行):
⒈被害人地○○之警詢證述(港警偵字第0951000062號警卷第13至14頁)。
⒉被害人國立北港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之總務主任戌○○之警詢證述(同上警卷第15至16頁)。
⒊被害人宇○○之警詢證述(同上警卷第18至19頁)。
⒋被害人天○○之警詢證述(同上警卷第20至21頁)。
⒌被害人午○○之警詢證述(同上警卷第22至23頁)。
⒍被告指認竊盜現場之照片8張(同上警卷第9至12頁)。
⒎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同上警卷第3至4頁)。
㈢95年度偵字第627號(附表編號⒚至之犯行):
⒈被害人亥○○之警詢證述(港警偵字第0951000022號警卷第56至57頁)。
⒉被害人北辰國小訓導主任庚○○之警詢證述(同上警卷第58至59頁)。
⒊被害人乙○○之警詢證述(同上警卷第60至61頁)。
⒋被害人丑○○之警詢證述(同上警卷第62至63頁)。
⒌被害人寅○○之警詢證述(同上警卷第64至65頁)。
⒍被害人子○○之警詢證述(同上警卷第66至67頁)。
⒎被告遭監視器錄影之畫面照片1紙(同上警卷第5頁)。
⒏被告指認竊盜現場之照片6張(同上警卷第7至9頁)。
⒐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同上警卷第1至2頁)。
㈣95年度偵字第970號(附表編號⒖及之犯行):
⒈被害人丙○○之警詢證述(港警偵字第0951000073號警卷第5至6頁)。
⒉被害人卯○○之警詢證述(同上警卷第7至8頁)。
⒊被告指認竊盜現場之照片3張(同上警卷第9至10頁)。
⒋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同上警卷第1至2頁)。
㈤95年度偵字第1211號(附表編號⒕之犯行):
⒈被害人壬○○之警詢證述(港警偵字第0950001920號警卷第5至6頁)。
⒉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同上警卷第2至4頁)。
㈥95年度偵字第1467號(附表編號之犯行):
⒈被害人甲○○之警詢證述(95年偵字第1467號偵查卷第8至9頁)。
⒉竊盜現場之照片1張(同上偵查卷第10頁)。
⒊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5至6頁)。
㈦95年度偵字第1734號(附表編號之犯行):
⒈被害人北辰國小訓導主任庚○○之警詢證述(港警偵字第0950002999號警卷第5至6頁)。
⒉北辰國小監視器鏡頭失竊案犯嫌照片1張(同上警卷第8頁)。
⒊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同上警卷第2至3頁)。
㈧95年度偵字第2019號(附表編號之犯行):
⒈被害人酉○○之警詢之證述(港警偵字第0950003709號警卷第4至5頁)。
⒉竊盜現場之照片1張(同上警卷第6頁)。
⒊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同上警卷第1至3頁)。
㈨95年度偵字第2156號(附表編號之犯行):
⒈車主 林佑珊 之母己○○○之警詢之證述(港警偵字第0950003981號警卷第5至6頁)。
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同上警卷第11頁)。
⒊照片4張(同上警卷第12至13頁)。
⒋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同上警卷第14頁)。
⒌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同上警卷第15頁)。
⒍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1紙(同上警卷第16頁)。
⒎扣案之鑰匙1支(95年保管字第562號)。
⒏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同上警卷第1至3頁)。
㈩95年度偵字第2146號(附表編號之犯行):
⒈被害人臺電公司員工宙○○之警詢證述(斗六警偵字第0951000355號警卷第7至8頁)。
⒉同案被告林美滿之警詢證述(同上警卷第2至3頁)。
⒊同案被告吳順永之警詢證述(同上警卷第4至6頁)。
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同上警卷第11頁)。
⒌照片4張(同上警卷第17至18頁)。
⒍被告於檢察官面前之自白(95年偵字第2146號偵查卷第26至28頁)。
95年度偵字第2243號(附表編號之犯行):
⒈被害人辰○○之警詢證述(港警偵字第0950004520號警卷第4至5頁)。
⒉竊盜現場之照片2張(同上警卷第6頁)。
⒊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同上警卷第1至3頁)。
95年度偵字第2242號(附表編號之犯行):
⒈被害人臺電公司員工申○○之警詢證述(港警偵字第0951000271號警卷第5至6頁)。
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同上警卷第8頁)。
⒊臺電公司電力線路設備失竊案統計表1紙(同上警卷第9頁)。
⒋照片8張(同上警卷第10至13頁)。
⒌扣案之美工刀1支(95年保管字第587號)。
⒍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同上警卷第1至4頁)。
95年度偵字第2303號(附表編號之犯行):
⒈被害人 李友盛 之父親戊○○之警詢證述(港警偵字第0951000291號警卷第4至5頁)。
⒉現場照片3張(同上警卷第10至11頁)。
⒊扣案之塑膠桶1個及吸油管1條(95年保管字第624號)。
⒋被告於警詢中及檢察官面前之自白(同上警卷第1至2頁、95年偵字第2303號偵查卷第18至19頁)。
95年度偵字第2754號(附表編號⒘、、、、、至
、、至之犯行):⒈證人陳憲民之警詢證述(港警偵字第0951000347號警卷第16至20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扣押筆錄2份(同上警卷第39至46頁)。
⒊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同上警卷第47頁)。
⒋丁○○涉嫌電纜線竊盜案件採證照片共38張(同上警卷第52至70頁)。
⒌扣案之改裝鐵剪(上有繩索1條)、木棍各1支、方形鋁管2支(其中1支內插有木棍)(95年保管字第709號)。
⒍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同上警卷第3至11頁)。
95年度偵字第2868號(附表編號⒈、⒉、⒑、⒔、⒗、⒙、
、至、、、至、、、、、、之犯行):
⒈95年5月25日丁○○帶同警方指認偷竊電纜線21處之照片23張(港警偵字第0951000353號警卷第11至22頁)。
⒉扣案之改裝鐵剪(上有繩索1條)、木棍各1支、方形鋁管
2支(其中1支內插有木棍)(95年保管字第709號)及本之勘驗筆錄(本院95年7月3日審判筆錄第19頁)。
⒊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同上警卷第2至9頁)。
二、對被告辯解,法院之判斷:㈠被告之辯解:
與蔡源泉去偷臺電公司電纜線的部分,是綽號叫「 阿玉 」的朋友載運來的,叫我們載到斗六去賣的,是我與蔡源泉一起去賣的,不是一起去剪的(95年度偵字第2146號案);95年度偵字第2754號、第2868號案,我只有做公賣局那2件,其他都不是我做的,是警察叫我認一認,要我認這麼多,我也沒有辦法云云。
㈡不採之理由:
⒈被告於95年5月25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4月19日上午10時
許,有叫計程車到斗六市○○路○號捷順資源回收場賣銅線,該次的銅線是我跟「鴨母」蔡源泉、 陳界男 、司機一起去的,銅線是我跟「鴨母」蔡源泉一起去剪的,好像是○○○鄉○○○道路,我們用剪檳榔的伸縮桿剪的,上面接破壞剪,破壞剪的另一柄綁長繩,繩子一拉,線就掉下來了,本件是蔡源泉剪,我收拾銅線,2人再一起載到元長鄉潭內加汽油、柴油放火燒,後來再用電話叫司機至元長,搬上車後,載至斗六賣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146號偵查卷第26至27頁),已於檢察官面前自白其與蔡源泉之竊盜犯罪事實甚詳。而被告與其他2人委請吳順永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載送所竊取已燒燬外皮之裸銅線,前往林美滿所經營之捷順資源回收場販賣等情,亦據證人林美滿及吳順永於95年4月19日之警詢中證述明確。參酌該批為警查獲之裸銅線若確為綽號「阿玉」之人所竊取,當由該綽號「阿玉」之人逕行出售變現即可,何須再經一手,交由被告及蔡源泉另叫計程車載送前往資源回收場變賣,尤其被告供稱該裸銅線係綽號「阿玉」載運來的,即已有運送工具,又何預另叫計程車載送,徒增支付給被告、蔡源泉及計程車司機之費用,此顯不合常情。況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均未曾提及綽號「阿玉」之朋友,嗣於本院95年7月3日審判期日始辯稱該批裸銅線是綽號「阿玉」載來的,足認該綽號「阿玉」之人應係被告臨訟編纂之人物,並不可採。故被告確有與蔡源泉共同竊取電纜線後,將之外皮燒燬,再出售予林美滿所經營之資源回收場無誤。
⒉本件95年度偵字第2754號、第2868號案之被告竊取臺電公
司電纜線多次犯行,均係被告帶同警方前往竊盜現場實地指認,有各該指認照片在卷可稽,而被告所指認之竊盜電桿處,大多均有電纜線遭人剪斷之情形,足佐被告之指認並非任意為之,亦非警方為謀取績效而有任意栽贓之情形。又據被告於95年5月24日及同年月25日之警詢中就其行竊之時間、地點供述明確,於本院95年5月24日法官訊問時,被告亦坦言當日警詢之14件竊盜記載,均屬正確,確為被告所行竊無訛,警詢筆錄之記載並未違背其意思,亦未遭警刑求逼供(見本院當日訊問筆錄第3至4頁)。是其於本院95年7月3日審判期日,翻供辯稱係警察叫 伊認 一認云云,亦非可採。
⒊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目的之社
會活動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以維生,縱令同時兼操持其他職業,仍無礙其為常業犯罪,非謂常業犯必須別無其他正當職業始克構成(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207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本院95年5月24日法官訊問時,雖供稱其在伯父的資源回收場打零工云云,嗣於本院同年7月3日訊問時,則供述是在自助餐幫忙云云,足見被告並無固定工作。又被告供稱因其所賺取的金錢不夠用,才去偷竊,所偷竊的東西又都賣了換錢花用(見本院95年5月24日訊問筆錄第8頁),且參酌被告此次自94年5月下旬起至95年5月24日止,所犯竊盜次數合計多達61次,幾乎每月都有多次竊盜行為,於95年4月及5月間甚且高達12次或13次,顯見被告有賴竊盜所得維生之意,且客觀上亦有反覆多次竊盜之事實,應堪認定。足徵被告確係藉竊取他人財物之方式營生,並以之為常業,應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
,95年7月1日施行。關於常業犯、連續犯、牽連犯等均已廢止,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罪亦經刪除,改為一罪一罰,犯行應回歸數罪併罰。被告所犯本罪附表行為之時間均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當時常業竊盜罪,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於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竊盜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為有期徒刑3百年以上,顯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參照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常業犯之規定刪除後之法律比較適用,同連續犯之處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第12號問題研討結果亦認應比較新舊法適用)。又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已限縮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情形,而被告本件犯罪為故意犯,此修正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綜合上開有關常業犯、累犯等事項,經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依修正前之刑法規定對被告為論罪科刑。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
㈢被告就附表編號⒊至⒌之犯行與蔡旭亮間;就附表編號之
犯行與蔡源泉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前於90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北港簡易庭以90年度
港簡字第6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嗣其緩刑經法院裁定撤銷,上開有期徒刑4月並於90年12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47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㈤公訴人雖僅就附表編號⒊至⒍之犯罪事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惟附表其餘編號之犯罪事實與公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擴張為犯罪事實之一部分,已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四、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未及審酌被告併案如附表編號⒊至⒍以外之其餘犯行,尚有未合;㈡刑法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將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罪予以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本件被告所犯本罪之時間均在刑法修正施行前,因刑法修正後,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竊盜罪分論併罰,惟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已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較輕之修正前刑法第322條而論以常業竊盜罪,原判決就此部分未及說明比較適用,亦有未洽。公訴人上訴以被告於原審判決前及判決後,另有多次竊盜之犯行,原審未及審酌,提起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審酌被告曾有傷害、施用毒品之前科素行,本身年輕力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費用,因身染毒癮,為求生存,竟一再竊取他人之監視器鏡頭、臺電公司之電纜線等財物,並以之為常業,犯行多達60餘次,於本件竊盜案件偵查審理中,仍一再犯案,絲毫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法益,惡性不輕,及念被告就大部分之犯罪事實坦白承認,僅有部分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以資懲儆。扣案之塑膠桶1個及吸油管1條(95年保管字第624號)為被告竊取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油箱內汽油之工具;另扣案之改裝鐵剪(上有繩索1條)、木棍各1支、方形鋁管2支(其中1支內插有木棍)(95年保管字第709號)則為被告竊取臺電公司所有電纜線之工具,且均為被告所有,均經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沒收。另扣案之鑰匙1支(95年保管字第562號),被告於警詢供稱係向朋友借用,於本院審理時則供稱係其母親摩托車之鑰匙(見本院95年7月3日審判筆錄第18頁),均難認屬被告所有,核與沒收要件不符,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美工刀1支(95年保管字第587號),雖屬被告所有,但該美工刀係被告於竊取臺電公司之電纜線後,用以削剖電纜線塑膠外皮之工具,亦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見港警偵字第0951000271號警卷第2頁),應僅係被告用以處理贓物之工具,尚難認屬被告用以竊盜之工具,亦與沒收之要件不合,亦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五、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限縮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之法律若有變更,則仍須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而適用。而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有犯罪之習慣者。以犯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規定,已於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為同條第1項:「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本件被告前於90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北港簡易庭以90年度港簡字第6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嗣其緩刑經法院裁定撤銷;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又於95年,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再自94年5月下旬起至95年5月24日止,犯下本件竊盜犯行多達61次,顯見其確有犯罪之習慣,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均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修正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規定對被告為強制工作之宣告。又「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三年為期。…」,修正前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而強制工作之立法目的,乃旨在對嚴重性職業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並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祈使其日後重返社會時得以適應。本件被告犯下多達60餘次竊盜犯行,僅藉刑罰之執行尚不足以根絕其惡性,是公訴人對被告具體求處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應屬適當,爰依修正前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以資矯治。
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㈠併辦意旨(95年度偵字第2537號)另以:被告丁○○與蔡政
義、 蔡欽子蔡政義 、蔡欽子由檢察官另行併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3月14日23時許,共同攜帶可作為兇器使用之鐵剪,至雲林縣○○鄉○○○道路,由蔡政義持鐵剪切割竊取臺電公司電桿之電纜線後,再由蔡欽子、丁○○將竊得電纜線綑綁。得手後,再由蔡政義將竊得之電纜線裡的銅線,變賣予位在嘉義縣六腳鄉六斗尾之不詳回收場。嗣於95年3月15日為警於雲林縣元長鄉潭西村潭內98號查獲,並扣得臺電公司電纜線外皮3袋(長780公尺、重48公斤)、鋁棍3支、木棍1支、鐵剪1支、美工刀4支、手套3副、口罩1個、噴火瓦斯座1座、瓦斯罐2瓶、磅秤1座等物。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
㈡訊之被告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在蔡政義住處隔壁所查獲
的電纜線外皮3袋,不是我偷的等語(見本院95年7月3日審判筆錄第15頁)。經查,被告於95年5月2日警詢時固坦承與蔡政義及蔡欽子於95年3月14日23時至凌晨1時30分許,前○○○鄉○○○道路,由蔡政義持鐵剪接鋁管剪斷電桿上之電纜線5縫,再由被告及蔡欽子隨後收捆成圓形狀後,以腳踏車載回蔡政義住處隔壁放置,由被告3人共同以美工刀將電纜線之外皮削去,取出銅線持往嘉義縣六腳鄉六斗尾變賣云云(見港警刑字第0951000302號警卷第5至6頁),並有扣案之臺電公司電纜線3袋(共48公斤)、改裝鐵剪、木棍、鋁棍、美工刀及其刀片、手套等物。惟上開扣案物品係在蔡政義住處之隔壁所查獲,於地緣上難認與被告有關,公訴人亦未提出嫌疑共犯蔡政義及蔡欽子對被告為不利之供述,是本件僅有被告於警詢之供述對其自己不利,然被告究竟共同竊取多少數量之電纜線、究竟在何號電桿所竊取、所竊得之銅線究竟販賣至何處均有未詳。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既已否認此部分犯行,自難僅依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逕以認定被告此部分竊盜犯行。是檢察官就此併案意旨所指被告此部分犯行,所提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此竊盜犯行,難謂與本件起訴之被告竊盜犯行有何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就此部分亦不得併予審理。上開併案部分自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七、本件因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核與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不符,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1款規定,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故由本院合議庭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併予敘明。
八、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22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
㈢修正前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淑華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譚系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刑法第322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取財物│竊盜方法│被害││偵字號│││││人│├───┼────┼──────┼────┼──────────────────┼──┤│⒈│94年5月│雲林縣元長鄉│電纜線約│以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險之│臺電││95年偵│下旬某日│產業道路「元│50公尺長│改裝破壞剪(上有繩索1條)及木棍各1支│公司││字第28│凌晨0時│潭15北4」號││、空心鋁管2支(其中1支內插有木棍),│││68號│許│電桿││將破壞剪之握柄繫於木棍或鋁管連接加長│││││││,另一握柄繫以長繩,將破壞剪伸高至電│││││││桿頂端,以手拉動長繩操控破壞剪,剪斷│││││││臺電公司之電纜線得手。││├───┼────┼──────┼────┼──────────────────┼──┤│⒉│94年5月│雲林縣四湖鄉│同上│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下旬某日│產業道路「溪│││公司││字第28│晚間10時│底43A」號電│││││68號│許│桿││││├───┼────┼──────┼────┼──────────────────┼──┤│⒊│94年6月│雲林縣北港鎮│監視器鏡│與蔡旭亮基於犯意聯絡,由丁○○下手摘│ 蘇榮 ││94年偵│16日晚間│新街里公園路│頭1個(│取,蔡旭亮在外把風接應之方式,徒手竊│泉││字第45│11時52分│303號巷口│約值10,0│取得手。│││91號│許││00元)│││├───┼────┼──────┼────┼──────────────────┼──┤│⒋│94年6月│雲林縣北港鎮│監視器鏡│與蔡旭亮基於犯意聯絡,由蔡旭亮下手摘│ 施梅 ││94年偵│17日凌晨│新街里公園路│頭1個(│取,丁○○在旁把風接應之方式,徒手竊│玉││字第45│0時許│308巷4號「喬│約值3,00│取得手。│││91號││登美語」前│0元)│││├───┼────┼──────┼────┼──────────────────┼──┤│⒌│94年6月│雲林縣北港鎮│監視器鏡│與蔡旭亮基於犯意聯絡,由丁○○下手摘│ 黃凱 ││94年偵│17日凌晨│新街里公園路│頭1個(│取,蔡旭亮在旁把風接應之方式,徒手竊│時││字第45│0時許│308巷4號對面│約值5,00│取得手。│││91號││「惠幼幼稚園│0元)││││││」圍牆旁││││├───┼────┼──────┼────┼──────────────────┼──┤│⒍│94年6月│雲林縣新街里│監視器鏡│同上。│蘇榮││94年偵│16日後數│公園路303號│頭1個(││泉││字第45│日│巷口處│約值10,0││││91號│││00元)│││├───┼────┼──────┼────┼──────────────────┼──┤│⒎│94年7月1│雲林縣北港鎮│監視器鏡│徒手摘取。│ 蔡維 ││95年偵│日凌晨3│愛國街27號對│頭1個(││育││字第75│時53分許│面電線桿上│約值3,05││││4號│││0元)│││├───┼────┼──────┼────┼──────────────────┼──┤│⒏│94年7、8│雲林縣北港鎮│監視器鏡│徒手摘取。│北港││95年偵│月間某日│太平路80號國│頭2個(││農工││字第75││立北港高級農│約值12,0││(劉││4號││工職校校園│00元)││禎祥│├───┼────┼──────┼────┼──────────────────┼──┤│⒐│94年9月│雲林縣北港鎮│監視器鏡│徒手摘取。│ 謝奇 ││95年偵│10日某時│ 劉厝 里劉厝30│頭1個(││峰││字第75│許│3號宇○○住│約值4,80││││4號││處│0元)│││├───┼────┼──────┼────┼──────────────────┼──┤│⒑│94年9月│雲林縣四湖鄉│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上旬某日│產業道路「溪│50公尺長││公司││字第28│晚間9至│底40A」電桿│││││68號│10時許│││││├───┼────┼──────┼────┼──────────────────┼──┤│⒒│94年10月│雲林縣北港鎮│監視器鏡│徒手摘取。│ 黃振 ││95年偵│2日晚間│好收里口庄路│頭2個(││榮││字第75│某時許│6之3號奇豐托│各值20,0││││4號││兒所牆壁及路│00元、3,││││││燈上│800元)│││├───┼────┼──────┼────┼──────────────────┼──┤│⒓│94年10月│雲林縣北港鎮│監視器鏡│徒手摘取│ 蔡清 ││95年偵│初某日│文仁路412號│頭2個││河││字第75││天○○住處│││││4號││││││├───┼────┼──────┼────┼──────────────────┼──┤│⒔│94年10月│雲林縣北港鎮│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上旬某日│光復里產業道│50公尺長││公司││字第28│晚間9時│路「生產2」│││││68號│許│電桿││││├───┼────┼──────┼────┼──────────────────┼──┤│⒕│94年10月│雲林縣北港鎮│白鐵攤位│徒手竊取。│ 姚順 ││95年偵│間某日下│華勝里仁愛一│1個(約││泰││字第12│午1時許│街與民樂路口│值5,000││││11號│││元)│││├───┼────┼──────┼────┼──────────────────┼──┤│⒖│94年10月│雲林縣北港鎮│監視器鏡│徒手摘取。│ 吳金 ││95年偵│19日晚間│草湖里西湖12│頭2個(││柱││字第97│11至12時│3號「大老二│約值20,0││││0號│許│KTV」前│00元)│││├───┼────┼──────┼────┼──────────────────┼──┤│⒗│94年10月│雲林縣元長鄉│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下旬某日│產業道路「龍│50公尺長││公司││字第28│晚間11至│岩13分8」電│││││68號│12時許│桿││││├───┼────┼──────┼────┼──────────────────┼──┤│⒘│94年11月│雲林縣水林鄉│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上旬某日│溪墘防汛道路│50公尺長││公司││字第27│凌晨0時│「湖子內121│││││54號│許│」號電桿││││├───┼────┼──────┼────┼──────────────────┼──┤│⒙│94年11月│雲林縣北港鎮│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中旬某日│ 劉厝里 臺灣糖│50公尺長││公司││字第28│晚間6時│業公司鐵道旁│││││68號│許│「TS90B80」│││││││電桿││││├───┼────┼──────┼────┼──────────────────┼──┤│⒚│94年12月│雲林縣北港鎮│監視器鏡│徒手摘取。│ 蔡佳 ││95年偵│16日凌晨│中正路85號蔡│頭1個(││益││字第62│0時許│佳益經營之飲│約值3,50││││7號││水設備公司前│0元)│││├───┼────┼──────┼────┼──────────────────┼──┤│⒛│94年12月│雲林縣北港鎮│監視器鏡│徒手摘取。│北辰││95年偵│16日凌晨│成功路30號北│頭3個(││國小││字第62│1時許│辰國小校園內│約值21,0││(林││7號│││00元)││ 振義 │├───┼────┼──────┼────┼──────────────────┼──┤││94年12月│雲林縣北港鎮│監視器鏡│徒手摘取。│ 王宏 ││95年偵│16日凌晨│大同路62號「│頭1個(││元││字第62│2時許│ 王宏木 婦產科│約值4,00││││7號││」前│0元)│││├───┼────┼──────┼────┼──────────────────┼──┤││94年12月│雲林縣北港鎮│監視器鏡│徒手摘取。│ 張崑 ││95年偵│16日凌晨│中山路129號│頭1個(││河││字第62│4時15分│丑○○經營之│約值3,00││││7號│許│麻油店門前│0元)│││├───┼────┼──────┼────┼──────────────────┼──┤││94年12月│雲林縣北港鎮│監視器鏡│徒手摘取。│ 許美 ││95年偵│16日凌晨│中正路19號許│頭1個(││月││字第62│4時許│美月經營之花│約值3,50││││7號││店門前│0元)│││├───┼────┼──────┼────┼──────────────────┼──┤││94年12月│雲林縣北港鎮│監視器鏡│徒手摘取。│ 康明 ││95年偵│16日凌晨│文仁路158巷│頭1個(││宗││字第62│5時許│12號子○○住│約值4,00││││7號││處前│0元)│││├───┼────┼──────┼────┼──────────────────┼──┤││95年1月│雲林縣元長鄉│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上旬某日│產業道路「元│50公尺長││公司││字第28│晚間7時│潭15北11」號│││││68號│至8時許│電桿││││├───┼────┼──────┼────┼──────────────────┼──┤││95年1月5│雲林縣北港鎮│監視器鏡│徒手摘取。│ 郭淑 ││95年偵│日或6日│光復四路14號│頭1個(││惠││字第97│晚間11至││約值3,00││││0號│12時許││0元)│││├───┼────┼──────┼────┼──────────────────┼──┤││95年1月│雲林縣北港鎮│監視器鏡│徒手爬上外牆摘取得手。│ 葉丁 ││95年偵│間某日下│華勝里大同路│頭1個(││妙││字第20│午7時許│516巷19號住│約值5,00││││19號││宅外│0元)│││├───┼────┼──────┼────┼──────────────────┼──┤││95年1月│雲林縣北港鎮│監視器鏡│徒手摘取。│ 王文 ││95年偵│間某日下│華勝里民樂路│頭1個(││利││字第14│午7時許│149巷22號住│約值8,00││││67號││宅外牆上│0元)│││├───┼────┼──────┼────┼──────────────────┼──┤││95年1月│雲林縣元長鄉│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中旬某日│產業道路「TE│50公尺長││公司││字第28│凌晨2、3│70A66」號電│││││68號│時許│桿││││├───┼────┼──────┼────┼──────────────────┼──┤││95年2月│雲林縣元長鄉│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中旬某日│產業道路「龍│50公尺長││公司││字第28│凌晨3時│岩13分8」號│││││68號│許│電桿││││├───┼────┼──────┼────┼──────────────────┼──┤││95年2月│雲林縣元長鄉│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下旬某日│長南村之產業│50公尺長││公司││字第28│凌晨1至3│道路某電桿│││││68號│時許│││││├───┼────┼──────┼────┼──────────────────┼──┤││95年3月7│北辰國小之校│監視器鏡│徒手摘取。│北辰││95年偵│日晚間7│長室前、會議│頭3個(││國小││字第17│至8時許│室前走廊上及│約值12,0││(林││34號││後門廚房旁│00元)││振義│├───┼────┼──────┼────┼──────────────────┼──┤││95年3月8│雲林縣元長鄉│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日晚間11│縣道160號公│50公尺長││公司││字第28│至12時許│路「元長140│││││68號││」號電桿││││├───┼────┼──────┼────┼──────────────────┼──┤││95年3月│雲林縣北港鎮│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中旬某日│民樂路舊營區│50公尺長││公司││字第28│晚間7時│前電桿│││││68號│許│││││├───┼────┼──────┼────┼──────────────────┼──┤││95年3月│雲林縣北港鎮│車牌號碼│持自備鑰匙1支插入林佑珊所有之該機車│林佑││95年偵│26日晚間│仁安里文化路│UTE-356│鑰匙孔後,將之發動竊取後供己騎用。│珊││字第21│9時許│55號前│號輕型機││││56號│││車1輛│││├───┼────┼──────┼────┼──────────────────┼──┤││95年4月6│雲林縣北港鎮│快速爐之│徒手竊取。│ 陳建 ││95年偵│日凌晨4│華勝里仁愛一│爐心2個││安││字第22│時50分許│街7號前之白│(約值││││43號││鐵攤位│500元)│││├───┼────┼──────┼────┼──────────────────┼──┤││95年4月│雲林縣北港鎮│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10日晚間│產業道路「潭│50公尺長││公司││字第28│12時許│西15」號電桿│││││68號││││││├───┼────┼──────┼────┼──────────────────┼──┤││95年4月│雲林縣元長鄉│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12日晚間│縣道166號公│50公尺長││公司││字第28│9時許│路「151」號│││││68號││電桿││││├───┼────┼──────┼────┼──────────────────┼──┤││95年4月│雲林縣四湖鄉│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13日晚間│產業道路「溪│50公尺長││公司││字第28│10時許│底49」號電桿│││││68號││││││├───┼────┼──────┼────┼──────────────────┼──┤││95年4月│雲林縣口湖鄉│電纜線3│持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險之破│臺電││95年偵│14日晚間│沙崙後「48南│捆約13.3│壞剪,使用鋼筋插在電桿孔內,爬上電桿│公司││字第22│某時許│21東21-29」│公斤│後,剪斷電桿上之電纜線,再以美工刀削│││42號││電桿││去電纜線之外皮。││├───┼────┼──────┼────┼──────────────────┼──┤││95年4月│嘉義縣東石鄉│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中旬某日│「溪下28分22│50公尺長││公司││字第27│凌晨0時│分4」號電桿│││││54號│至1時許│││││├───┼────┼──────┼────┼──────────────────┼──┤││95年4月│嘉義縣東石鄉│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中旬某日│「溪下28分22│50公尺長││公司││字第27│凌晨1時│分2」號電桿│││││54號│許│││││├───┼────┼──────┼────┼──────────────────┼──┤││95年4月│雲林縣北港鎮│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中旬某日│光復里「生產│50公尺長││公司││字第28│晚間10至│4分1號」電桿│││││68號│11時許│││││├───┼────┼──────┼────┼──────────────────┼──┤││95年4月│雲林縣元長鄉│電纜線若│與綽號「鴨母」蔡源泉基於犯意之聯絡,│臺電││95年偵│19日上午│某產業道路旁│干(經處│持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險之破│公司││字第21│10時前之│之電桿│理後之裸│壞剪,將其一握柄繫於採取檳榔用之伸縮│││46號│某時許││硬銅線共│桿上,另一握柄以長繩相繫,由蔡源泉持││││││重達125│以剪斷電桿上長約332公尺之電線,再由││││││公斤)│丁○○收拾電線,於得手後,淋以汽、柴│││││││油將塑膠外皮燒燬,取得裸硬銅線。再以│││││││電話聯繫不知情之吳順永,載至林美滿所│││││││經營之捷順資源回收場販賣。││├───┼────┼──────┼────┼──────────────────┼──┤││95年4月│雲林縣四湖鄉│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23日晚間│產業道路「溪│50公尺長││公司││字第28│9至11時│底48AK63427│││││68號│許│」號電桿││││├───┼────┼──────┼────┼──────────────────┼──┤││95年4月│雲林縣北港鎮│車牌號碼│持自備之塑膠桶1個、吸油管1條,將吸油│李友││95年偵│29日凌晨│華勝里民樂路│D4-7993│管插入該小貨車之油箱中,著手欲竊取油│盛(││字第23│1時20分│與文明路路口│號小貨車│箱內之汽油,適經巡邏員警當場查獲逮捕│ 李降 ││03號│許││內之汽油│而未遂。│真)│├───┼────┼──────┼────┼──────────────────┼──┤││95年4月│嘉義縣東石鄉│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下旬某日│「溪下28分│50公尺長││公司││字第27│凌晨2時│26J9507FC42│││││54號│許│分」號電桿││││├───┼────┼──────┼────┼──────────────────┼──┤││95年4月│雲林縣北港鎮│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下旬某日│劉厝里「劉厝│50公尺長││公司││字第28│晚間11至│37」號電桿│││││68號│12時許│││││├───┼────┼──────┼────┼──────────────────┼──┤││95年5月│雲林縣水林鄉│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10日上午│溪墘村防汛道│50公尺長││公司││字第27│7、8時許│路「TT90B87│││││54號││」號電桿││││├───┼────┼──────┼────┼──────────────────┼──┤││95年5月│雲林縣北港鎮│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10日晚間│劉厝里「劉厝│50公尺長││公司││字第28│10時許│38」號電桿│││││68號││││││├───┼────┼──────┼────┼──────────────────┼──┤││95年5月│嘉義縣六腳鄉│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11日晚間│港美村產業道│50公尺長││公司││字第27│7至8時許│路「港美71西│││││54號││分36分7K0606│││││││EA30」號電桿││││├───┼────┼──────┼────┼──────────────────┼──┤││95年5月│同上港美村產│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12日晚間│業道路「港美│20至30公││公司││字第27│7至8時許│71西分36分5│尺長││││54號││」電桿││││├───┼────┼──────┼────┼──────────────────┼──┤││95年5月│同上港美村防│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14日中午│汛道路「港美│50公尺長││公司││字第27│12時許│109西16分8」│││││54號││號電桿││││├───┼────┼──────┼────┼──────────────────┼──┤││95年5月│同上港美村防│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15日中午│汛道路「港美│50公尺長││公司││字第27│12時至下│109西16分11│││││54號│午1時許│」號電桿││││├───┼────┼──────┼────┼──────────────────┼──┤││95年5月│雲林縣北港鎮│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18日凌晨│扶朝里第164│50公尺長││公司││字第27│5時許│號縣道公路旁│││││54號││「31港東西1│││││││」號電桿││││├───┼────┼──────┼────┼──────────────────┼──┤││95年5月│雲林縣元長鄉│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18日晚間│產業道路「元│50公尺長││公司││字第28│9時許│潭15北66」電│││││68號││桿││││├───┼────┼──────┼────┼──────────────────┼──┤││95年5月│嘉義縣六腳鄉│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19日晚間│港美村產業道│30至40公││公司││字第27│11時許│路某處│尺長││││54號││││││├───┼────┼──────┼────┼──────────────────┼──┤││95年5月│雲林縣北港鎮│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20日凌晨│光復里產業道│30公尺長││公司││字第28│3時許│路「生產7」│││││68號││號電桿││││├───┼────┼──────┼────┼──────────────────┼──┤││95年5月│嘉義縣六腳鄉│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21日中午│港美村「港美│50公尺長││公司││字第27│12時許│61東分10分20│││││54號││」號電桿││││├───┼────┼──────┼────┼──────────────────┼──┤││95年5月│嘉義縣六腳鄉│電纜線約│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23日晚間│六斗尾產業道│30公尺長││公司││字第27│8許時│路「TR75A29│(重約30││││54號││」號電桿│公斤)│││├───┼────┼──────┼────┼──────────────────┼──┤││95年5月│雲林縣北港鎮│電纜線2│同編號⒈之方法。│臺電││95年偵│24日凌晨│樹腳里大同路│條(重約││公司││字第27│2時許│臺灣菸酒公司│2.2公斤││││54號││旁電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