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04號上訴人越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孟鋐 被上訴人 林豐彥
林豐國 林豐川 林豐乾 林豐富 林阿隨 林平華 林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01,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