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5號上訴人 何仰山 送達代收人 謝啟明 律師被上訴人 郭承宗
郭文政 郭莊瓊子 (即 郭文華 之承受訴訟人) 郭瑞麟 (即郭文華之承受訴訟人) 郭兆慶 (即郭文華之承受訴訟人) 郭瑞珠 (即郭文華之承受訴訟人) 郭寶琇 (即郭文華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4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886,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8,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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