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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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0號聲請人 王瀅華 上列當事人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理由二「尚不敷必要生活費用支出,而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總額7024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尚不敷必要生活費用支出,而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總額7384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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