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533號原告 劉萬里 訴訟代理人 任孝祥 律師被告 楊靖時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自字第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查澎華 部分另裁定移民事庭),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自字第5號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規定,應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丁梅珍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