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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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 林台光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林台光已死亡,請提出林台光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足以釋明本件債務到期而未清償之證明(如催告函或系統查詢之放款明細資料等)。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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