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4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以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如無約定或法律上之依據,應更正以票據法規定年息百分之六之利率請求。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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