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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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二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搶奪、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