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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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詔純 即 林椏楠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經查聲請人於108年10月改任職於福客斯設計有限公司,請提出任職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並請說明勞健保費用是否由公司代扣。
二、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請說明必要支出「油資」部分600元嗣於108年8月6日具狀改列1,000元之原因,並說明通勤於現任職公司是否還有油資必要,其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單據。
四、經查調解卷內房屋租賃契約期間僅至108年12月31日,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五、請釋明聲請人或受其扶養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包含租屋補助、育兒津貼、托育津貼等)?若有,其金額若干?
六、請說明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七、請提出配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及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請提出最新還款計畫。(包含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