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67號聲請人 馮進定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馮進定│合作金庫商業銀│101年7月7日│32,109元│CE0000000│││││行和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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