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林素慧
陳鴻基 前列二人共同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白家家 法定代理人 白鶯鶯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白順恩
謝玉香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林素慧、陳鴻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收養白家家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林素慧(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鴻基(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收養被收養人白家家(女,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並經被收養人之生母白鶯鶯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白鶯鶯之法定代理人白順恩、謝玉香亦表示同意,雙方已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15日訂立收養契約書,爰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等件,聲請准予認可等語。
二、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且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列情形,被收養人之生母白鶯鶯、白鶯鶯之法定代理人白順恩、謝玉香亦到庭陳稱同意本件收養。經本院函請彰化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派員進行訪視結果,係認:「……案生母現年19歲,尚在就讀大學,本身無工作能力,生活費用尚須家人給予協助,而家中除了案外祖父母及案舅舅有在工作之外,二位案阿姨尚在就讀國中及國小,其家人所居住的房子尚欠200-300萬元房貸(已多年未繳交),實無經濟能力扶養案主,而其家庭成員也希望案生母未來能有一個好的歸屬,故皆建議案生母將案主出養……案養父母目前可提供案主一個舒適的居住環境,觀察案主目前也受到相當妥適的照顧,其與案養父母依附關係也正在發展中。案養父母現自行開業並從事塑膠業,每年實際收入100多萬元,且案養父母結婚至今已7年,二人婚姻關係及互動皆良好,評估應可提供案主良好生活。案養父母第一次教養子女,在教導嬰幼兒技巧方面雖較不純熟,然因現平時有案養祖母協助教養,故對於照顧案主方面若有不懂之處尚有案養祖母協助指導,且案養父母目前與案養祖父母同住,其家庭成員皆會協助案養父母照顧案主,評估未來應足以勝任教養工作……」等情,有收養案訪視評估報告附卷可查;另收養人身體健康狀況良好,有相當資產、正當職業與經濟收入,亦有彰化基督教醫院健康檢查報告表、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憑證影本、存摺影本、扣繳憑單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收養人之生母尚未成年且仍在學,其家庭成員之經濟狀況皆不佳,且無法協助照顧被收養人;而收養人之家庭狀況適合被收養人成長,認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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