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44號原告 爐國杉 被告 許怡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62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 官陽雅涵中 華民國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