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7號原告 吳柏毅 被告 洪偉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795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 官陽雅涵中 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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