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 安晨妤 被告 張秀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3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蕭淳尹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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