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145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 李金融
46號債務人甲○○
46號債務人乙○○
4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陸萬零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金融於民國90年間邀同債務人甲○○、
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台幣6萬0,755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金融自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台幣6萬0,75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置之不理,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