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10號聲請人 林逸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第2項固亦有明文。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命令不得抵觸法律。查上揭辦法係屬法規命令,其相關規定自不得抵觸法律,倘法律基於保障涉案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權,而另有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相關規定者,為落實該法律規定之意旨,依法律規定屬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月20日院 鎮文孝 字第1030000476號函示內容可參。又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參照)。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7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1030004701號函示可以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60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之當事人,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上開給付扶養費事件,業已於民國106年6月6日達成和解,並作成和解筆錄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60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誤,是聲請人迄於107年1月9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所定得聲請之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限。況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僅陳明「要做成和解筆錄當天之光碟」等語,並未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所為聲請亦難謂為合法。又本件係給付扶養費事件屬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此復有前述臺灣高等法院函示,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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