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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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沛儒 代理人 湯偉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8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元【計算式:(1+1)×10×43=8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摺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五、提出聲請人全部之債權人名單(含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和其他得對聲請人主張債權之人)
六、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七、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八、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九、提出聲請人工作室之名稱、商業登記、該工作室之營業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
十、提出聲請人之收入切結書。
十一、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十二、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
十三、陳報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對應之證明。
十四、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李榮城 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十四、提出受扶養人李榮城之104年度至105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並陳報李榮城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並說明受扶養人李榮城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又聲請人就其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