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39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