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小調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相 對 人 呂怡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