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甲000000B(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義務辯護人 王維毅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王惠芬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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