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奕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包(合計驗後淨重伍點柒捌捌公克)暨其包裝袋貳拾只,均沒收銷燬。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奕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0包、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吸食器2支,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0586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1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前開案件扣得晶體20包(合計驗前淨重5.846公克,合計驗後淨重5.78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至00000-00、00000-000至00000-000,聲沒卷第4至13頁)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扣得之吸食器具1組及玻璃球吸食器2支,業經同署檢察官為廢棄之處分,有該署檢察官扣押物品處分命令在卷可佐(偵二卷第22頁),扣案物既已處分滅失,自無為沒收消燬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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