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 林高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正賢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蓋台端前所提出者為發票日係民國105年10月7日,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之本票,似與系爭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內容不符,請查明後補正)。
二、相對人林正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