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15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靜美 債務人 林國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逾期二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