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乙○○
子○丁○○壬○○庚○○己○○戊○○丑○○卯○○癸○○辛○○辰○○丙○○巳○○共同訴訟代理人寅○○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759,37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
┌───┬───────┬───────┐│原告│訴訟標的金額│訴訟標的金額│││(美元)│(新臺幣)││├───────┴───────┤││97年5月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647│├───┼───────┬───────┤│乙○○│50,000元│1,532,350元│├───┼───────┼───────┤│子○│30,000元│919,410元│├───┼───────┼───────┤│丁○○│60,000元│1,838,820元│├───┼───────┼───────┤│壬○○│20,000元│612,940元│├───┼───────┼───────┤│庚○○│100,000元│3,064,700元│├───┼───────┼───────┤│己○○│50,000元│1,532,350元│├───┼───────┼───────┤│戊○○│80,000元│2,451,760元│├───┼───────┼───────┤│丑○○│30,000元│919,410元│├───┼───────┼───────┤│卯○○│50,000元│1,532,350元│├───┼───────┼───────┤│癸○○│40,000元│1,225,880元│├───┼───────┼───────┤│辛○○│100,000元│3,064,700元│├───┼───────┼───────┤│辰○○│50,000元│1,532,350元│├───┼───────┼───────┤│丙○○│30,000元│919,410元│├───┼───────┼───────┤│巳○○│20,000元│612,940元│├───┴───────┼───────┤│合計│21,759,370元│└───────────┴───────┘
註:起訴當日為97年5月1日,惟該日為特定假日,銀行未有牌告匯率,故以翌日即97年5月2日之匯率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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