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6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吳茂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叁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茂成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4,
166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17,837元、消費款8,426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85,386元、已到期之利息2,217元及違約金3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3,812元自10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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