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30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營毒偵字第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雖經檢察官於民國105年5月6日提起公訴,惟被告吳家榮已於105年6月22日死亡,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施介元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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