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5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政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育政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育政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爰審酌被告存有僥倖獲取賭博所得之動機,實有害於社會善良風俗,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認良好,且犯罪尚未危害他人其他權益,影響社會治安秩序並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堅稱其並未因本件賭博而贏得金錢等語,且聲請人亦未舉證說明被告有因實行本件犯罪而獲利,無從認為被告業有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