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正忠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56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蘇正忠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並補充:臺南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