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4849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因關於原告請求之工作損失及醫療費用等有爭議,損害金額認定不易,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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