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瑞君 律師
劉嘉怡 律師被告蘇海山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五年度投交簡字第一九號丁○○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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