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營利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6月16日犯意圖營利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未遂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568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522號、第2539號),判處有期徒刑貳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素娥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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