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65號聲請人 王文賢 相對人 林宥辰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4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7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3年5月2日,並以坐落新北市○里區○○段○○○○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85土地暨同段59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設定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上開借款,經登記在案。嗣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明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惟查,聲請人嗣後自承其抵押債權已獲清償,有本院103年
8月29日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