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6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凡吉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84,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