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462元,應繳裁
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