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247號
原 告 乙○○
31巷
訴訟代理人 甲○○
追加被告 簡崇盈
追加被告 曾文玲
追加被告 曾崇瑜
追加被告 曾崇銘
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為被告之追加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
公告後受其羈束(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參照)。查本件
已於民國97年6月2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於同日公告,此
有判決書及本院公告附卷可憑,是本件於第一審之訴訟程序
已終結。
二、原告於97年6月5日始追加被告簡崇盈、曾文玲、曾崇瑜、曾
崇銘,然本件已於97年6月2日已終結,已如前述,原告於本
件第一審終結之後,始追加上開被告,自無法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