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03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2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1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1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210元)。
二、請提出被告甲○○、乙○○等2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 徐慶錐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各1件,並提出徐慶錐全部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供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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