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44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錫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錫利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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