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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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 羅春鳳 被告 呂勝仕
呂鳳 呂貢 呂清河 呂旺 呂清仁 呂福安 呂福存 呂英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3,6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均為1,200元/㎡×四筆土地總面積(1,212+436+852+12)㎡×原告應有部分4分之1=753,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二、被告呂勝仕、呂鳳、呂貢、呂清河、呂旺、呂清仁、呂福安、呂福存、呂英業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