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39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則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5632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則融業於民國108年9月19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顏榮松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康敏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莊良坤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陳則融曾因毀損他人物品犯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87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又於108年6月5日下午某時,在嘉義縣○○鄉○○村0000000號「翁德聚餐廳」,與朋友一起喝啤酒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因神智不清,反應遲鈍,不得駕車,卻在已意識不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況下,仍騎乘車牌000-000號重機車自該處出發,欲返回其位在嘉義市○區○村里○○鄰○○街○○○巷○○弄○○號2樓之3住處,旋於同日晚上7時55分許,途經嘉義縣○○鄉○○村○○路○段○○○號前,因不勝酒力而失控,擦撞 陳冠維 停放路邊之車牌000-0000號自小客車,致其人、車倒地而受傷,於送醫後,經警囑醫於同日晚上8時27分許,對其抽血檢驗之血液酒精濃度高達273.4mg/dl,換算成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367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