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40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因竊盜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分別經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五九九號、九十五年度桃簡字第二四二三號、九十五年易字第一八一六號判決確定在案,且犯罪時間皆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就上述各罪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犯上述竊盜、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七一七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參。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覆聲請本院減刑,已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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