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聰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聰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聰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0月、8月、7月、4月3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於民國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0990號核准假釋在案,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藍家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