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675號聲請人 程慕延
程履平 前二人共同代理人 鄭林鳳 聲請人 程惠嘉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程繼卿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程繼卿於民國100年6月5日死亡,聲請人程慕延、程履平、程惠嘉分別係被繼承人程繼卿之長子、次子及長女,有聲請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親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遲至101年5月10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見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狀收文戳),已逾3個月拋棄繼承期間,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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