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姜宏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姜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姜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姜宏於101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098號、101年度訴字第96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4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727號、第452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上開4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1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5257號、第674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1年11月16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7月15日,因累進縮刑20日,縮刑期滿日為103年6月25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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