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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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5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乙○○○請求限定繼承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土地、房屋登記簿謄本。
二、動產清單。
三、存款資料。
四、被繼承人國稅局財產資料陳報法院。(請一次補足)中華民國96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景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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