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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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22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劉錦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叁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劉錦灶於民國86年4月1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25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
14.99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㈡相對人劉錦灶自民國86年4月12日起至民國106年6月25
日止結帳共計新臺幣82,330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79,007元、利息2,610元、違約金700元、手續費13元。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⒈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⒉電腦帳單乙份。
⒊信用卡約定條款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柏倫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92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錦灶│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79007││月26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錦灶│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月者(當│││79007││月26日起││月)加計違約金│││元││││新台幣300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400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